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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嘉維 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嘉維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嘉維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僅記載拘役),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 千元、2千元或3 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另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台非字第371 號、88年度台抗字第325 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茲經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刑雖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拘役120 日確定並已執行完畢,惟本件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最高拘役120日外,此部分僅生扣除問題,仍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附表:受刑人黃嘉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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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罪名│宣 告 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號│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1 │竊盜│拘役40日│107/11/27 │彰化地檢│彰│108 年度簡│108/2/23 │彰│108 年度簡│108/3/28 │彰化地檢108 │編號1 │
│ │ │拘役30日│107/11/29 │108 年度│化│字第332號 │ │化│字第332號 │ │年度執字第 │、2 經│
│ │ │拘役50日│107/11/29 │偵字第10│地│ │ │地│ │ │2696號(判決│彰化地│
│ │ │ │ │5 、185 │院│ │ │院│ │ │判處執行拘役│院108 │
│ │ │ │ │、706 號│ │ │ │ │ │ │90日) │年度聲│
├─┼──┼────┼─────┼────┼─┼─────┼─────┼─┼─────┼─────┼──────┤字第11│
│2 │竊盜│拘役30日│107/11/27 │彰化地檢│彰│108 年度簡│108/5/30 │彰│108 年度簡│108/6/25 │彰化地檢108 │30號(│
│ │ │拘役30日│107/11/27 │108 年度│化│字第539號 │ │化│字第539號 │ │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
│ │ │ │(聲請書附│偵字第 │地│ │ │地│ │ │3430號(判決│檢108 │
│ │ │ │表編號2 均│1699號 │院│ │ │院│ │ │判處執行拘役│執更12│
│ │ │ │誤載為107/│ │ │ │ │ │ │ │50日) │85號)│
│ │ │ │11/29) │ │ │ │ │ │ │ │ │定應執│
│ │ │ │ │ │ │ │ │ │ │ │ │行刑拘│
│ │ │ │ │ │ │ │ │ │ │ │ │役120 │
│ │ │ │ │ │ │ │ │ │ │ │ │日(已│
│ │ │ │ │ │ │ │ │ │ │ │ │執畢)│
├─┼──┼────┼─────┼────┼─┼─────┼─────┼─┼─────┼─────┼──────┴───┤
│3 │竊盜│拘役20日│107/11/27 │彰化地檢│彰│108 年度簡│109/12/26 │彰│108 年度簡│109/3/24 │彰化地檢109 年度執字│
│ │ │ │ │108 年度│化│字第2234號│ │化│字第2234號│ │第1499號 │
│ │ │ │ │偵字第 │地│ │ │地│ │ │ │
│ │ │ │ │9264號 │院│ │ │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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