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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重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重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重慶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經查,受刑人陳重慶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
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指印之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核屬正當,經衡酌受刑人犯行所生危害、犯罪之性質及犯罪情節等情形,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雖得易科罰金,但與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仕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附表:
┌──┬──┬──────┬─────┬────┬─────────────┬─────────────┬──┬──────┐
│編號│罪名│ 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是否│ 備 註 │
│ │ │ │ │訴)機關├─┬─────┬─────┼─┬─────┬─────┤為得│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易科│ │
│ │ │ │ │ │院│ │ │院│ │期 │罰金│ │
│ │ │ │ │ │ │ │ │ │ │ │之案│ │
│ │ │ │ │ │ │ │ │ │ │ │件 │ │
├──┼──┼──────┼─────┼────┼─┼─────┼─────┼─┼─────┼─────┼──┼──────┤
│ 1 │毒品│有期徒刑7月 │108.05.19 │彰化地檢│彰│108年度訴 │108.08.29 │彰│108年度訴 │108.08.29 │ 否 │彰化地檢108 │
│ │危害│(2次) │108.06.01 │108年度 │化│字第832、 │ │化│字第832、 │ │ │年度執字第 │
│ │防制│ │ │毒偵字第│地│878號 │ │地│878號 │ │ │5153號(應執 │
│ │條例│ │ │922、 │院│ │ │院│ │ │ │行有期徒刑 │
│ │ │ │ │1022號 │ │ │ │ │ │ │ │10月) │
├──┼──┼──────┼─────┼────┼─┼─────┼─────┼─┼─────┼─────┼──┼──────┤
│ 2 │加重│有期徒刑8月 │108.05.16 │彰化地檢│彰│108年度易 │108.12.31 │彰│108年度易 │109.02.05 │ 否 │彰化地檢109 │
│ │竊盜│有期徒刑7月 │108.05.24 │108年度 │化│字第699、 │ │化│字第699、 │ │ │年度執字第 │
│ │ │(2次) │108.05.27 │偵字第 │地│932、1000 │ │地│932、1000 │ │ │1429號(應執 │
│ │ │ │ │5772、 │院│、1063號 │ │院│、1063號 │ │ │行有期徒刑1 │
│ │ │ │ │5792、 │ │ │ │ │ │ │ │年1月) │
│ │ │ │ │6053號 │ │ │ │ │ │ │ │ │
├──┼──┼──────┼─────┼────┼─┼─────┼─────┼─┼─────┼─────┼──┼──────┤
│ 3 │竊盜│有期徒刑6月 │108.05.07 │彰化地檢│彰│108年度易 │108.12.31 │彰│108年度易 │109.02.05 │ 是 │彰化地檢109 │
│ │ 、 │有期徒刑5月 │108.05.15 │108年度 │化│字第699、 │ │化│字第699、 │ │ │年度執字第 │
│ │毀損│(8次) │(3次) │偵字第 │地│932、1000 │ │地│932、1000 │ │ │1430號(應執 │
│ │ │有期徒刑4月 │108.05.19 │5772、 │院│、1063號 │ │院│、1063號 │ │ │行有期徒刑2 │
│ │ │有期徒刑3月 │108.05.21 │5792、 │ │ │ │ │ │ │ │年10月) │
│ │ │(毀損)有期徒│108.05.28 │6053、 │ │ │ │ │ │ │ │ │
│ │ │刑3月(2次) │108.05.30 │5713、 │ │ │ │ │ │ │ │ │
│ │ │ │(2次) │6760、 │ │ │ │ │ │ │ │ │
│ │ │ │108.05.31 │6909、 │ │ │ │ │ │ │ │ │
│ │ │ │(2次) │7871、 │ │ │ │ │ │ │ │ │
│ │ │ │108.06.01 │9216號 │ │ │ │ │ │ │ │ │
│ │ │ │108.06.03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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