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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効璁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効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効璁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5 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8 日法授矯字第109016403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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