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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2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宗長
選任辯護人 張繼圃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宗長前經本院訊問後,參酌卷內證據,認被告否認犯行,惟有證人之證述、通聯譯文、手機翻拍照片可佐,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述與證人證述不符,有串證之可能,又偵查中經通緝到案,依卷內職務報告,被告顯有逃亡之事實,且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重罪客觀上伴隨高度逃亡可能性,審酌被告所犯及羈押拘束被告人身自由權衡結果,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自民國109年1月14日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復於109年4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本案尚在審理,且有證人待傳訊,衡酌本案審理進度、被告犯案情節、司法追訴之國家與社會公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仍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原因及必要。
是聲請人執前揭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李欣恩
法 官 蘇品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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