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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3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勤龍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 年度執聲字第35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若受刑人請求將數罪合併定應執行刑,則其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2 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強制性交等罪,經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
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乙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佐,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之罪刑,前曾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8 月確定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末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4 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原雖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1 至3 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依上開說明,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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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 │偵查(自│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備 註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強制│有期徒│102.04.06 │彰化地檢│中│106年度少 │106.12.28 │最│107年度台 │107.9.19 │彰化地檢│編號1 │
│ │性交│刑3年8│ │103年度 │高│侵上更㈠字│ │高│上字第3420│ │107年度 │至2 經│
│ │ │月 │ │少偵字第│分│第1號 │ │法│號 │ │執字第 │中高院│
│ │ │ │ │20號 │院│ │ │院│ │ │5795號 │以106 │
├──┼──┼───┼─────┤ │ │ │ │ │ │ │ │年度少│
│ 2 │對未│有期徒│102.04.07 │ │ │ │ │ │ │ │ │侵上更│
│ │成年│刑1年7│~102.4.29│ │ │ │ │ │ │ │ │㈠字第│
│ │人性│月(共│ │ │ │ │ │ │ │ │ │1號判 │
│ │交 │5次) │ │ │ │ │ │ │ │ │ │決定應│
│ │ │ │ │ │ │ │ │ │ │ │ │執行有│
│ │ │ │ │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 │ │ │ │ │4年8月│
├──┼──┼───┼─────┼────┼─┼─────┼─────┼─┼─────┼─────┼────┼───┤
│ 3 │肇事│有期徒│107.05.15 │彰化地檢│彰│108年度交 │108.12.18 │彰│108年度交 │109.01.13 │彰化地檢│ │
│ │逃逸│刑1年1│ │107 年度│化│訴字第13號│ │化│訴字第13號│ │109年度 │ │
│ │ │月 │ │調偵字第│地│ │ │地│ │ │執字第72│ │
├──┼──┼───┼─────┤690號 │院│ │ │院│ │ │9號 │ │
│ 4 │非駕│有期徒│107.05.15 │ │ │ │ │ │ │ ├────┤ │
│ │駛業│刑3月 │ │ │ │ │ │ │ │ │彰化地檢│ │
│ │務過│,如易│ │ │ │ │ │ │ │ │109年度 │ │
│ │失傷│科罰金│ │ │ │ │ │ │ │ │執字第73│ │
│ │害 │以新臺│ │ │ │ │ │ │ │ │0號 │ │
│ │ │幣1,00│ │ │ │ │ │ │ │ │ │ │
│ │ │0元折 │ │ │ │ │ │ │ │ │ │ │
│ │ │算1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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