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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良毅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7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良毅所犯如附表所示犯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良毅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劉良毅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嘉玫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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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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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竊盜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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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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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2年1月13日 │102年1月8日 │102年3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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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35號 │第3878號 │第6309、6310號、102 │
│ │ │ │年度偵緝字第417、418│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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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578號 │102年度易字第561號 │108年度易緝字第1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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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2年4月22日 │102年7月29日 │108年10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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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同上 │同上 │同上 │
│確 定├────┼──────────┼──────────┼──────────┤
│判 決│案 號│同上 │同上 │同上 │
│ ├────┼──────────┼──────────┼──────────┤
│ │判 決│102年5月14日 │102年8月20日 │108年11月13日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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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是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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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緝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 │
│ │字第509號 │第510號 │第560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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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號1、2經本院108年度聲字第1197號裁定定應 │ │
│ │執行有期徒刑7月(彰化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 │ │
│ │1364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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