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聲,671,2020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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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熙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熙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及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合計刑期1 年9 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5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94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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