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聲,688,2020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8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泰瑩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8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泰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泰瑩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8 月,合計刑期2 年4 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90166883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