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1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漢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漢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書就附表編號4 、5 、6 、22、28、39、41之宣告刑記載有誤,應予更正,更正後之宣告刑詳如附表所載),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素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筱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