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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呂誠修
上列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108年度訴字第306號),不服本院法官於民國109年5月1日所為羈押之處分,聲請撤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誠修雖遭通緝,然為自行投案,並非因通緝遭逮捕,無逃亡之虞;
而被告因於民國109年2月5日發生車禍,並住院接受手術治療,非刻意未到庭;
且被告已收到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之執行傳票,預計於5月5日報到前往服刑,均無逃亡之虞,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二、按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為羈押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又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即受處分人係於109年5月1日受本院之羈押處分,且當庭收受押票,有本院押票1份附卷可按,然聲請人至遲109年5月15日始提起準抗告,顯已逾越準抗告期間,其準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4項、第4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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