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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世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世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世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 月、有期徒刑1 年3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11月確定,合併執行有期徒刑4 年9 月後入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90167040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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