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世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世國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理由,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8年7月24日 │108年9月9日 │108年10月23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年 度 案 號 │108年度毒偵字第1415 │108年度毒偵字第1415 │109年度毒偵字第5號 │
│ │、1454號 │、1454號 │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 │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
│ ├────┼──────────┼──────────┼──────────┤
│ │判決日期│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3月4日 │
├───┼────┼──────────┼──────────┼──────────┤
│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 │108年度訴字第1383號 │109年度訴字第200號 │
│ ├────┼──────────┼──────────┼──────────┤
│ │判 決│109年2月6日 │109年2月6日 │109年3月4日 │
│ │確定日期│ │ │ │
├───┴────┼──────────┴──────────┼──────────┤
│備 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365號(編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
│ │號1、2之罪,經判決判處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109年度執字第2257號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