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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文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文菖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又前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受刑人許文菖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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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許文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僅記載有期徒刑部分)【民國/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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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 確 定 判 決 │ │
│ │罪名│ 宣 告 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 │ │ │法 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 院│案 號 │確定日期│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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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竊盜│有期徒刑3月 │107年4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2 │臺灣彰│107年度 │108年1月│應執行有期│
│ │ │如易科罰金,│1日 │107年度 │化地方│簡字第22│月27日 │化地方│簡字第22│25日 │徒刑6月 │
│ │ │以1000元折算│ │偵字第52│法院 │13號 │ │法院 │13號 │ │ │
│ │ │壹日 │ │89號等 │ │ │ │ │ │ │彰化地檢10│
├─┼──┼──────┼────┼────┼───┼────┼────┼───┼────┼────┤8年度執字 │
│2 │竊盜│有期徒刑4月 │107年5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7年度 │107年12 │臺灣彰│107年度 │108年1月│第1487號 │
│ │ │如易科罰金,│15日 │107年度 │化地方│簡字第22│月27日 │化地方│簡字第22│25日 │ │
│ │ │以1000元折算│ │偵字第52│法院 │13號 │ │法院 │13號 │ │ │
│ │ │壹日 │ │89號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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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詐欺│有期徒刑4月 │106年12 │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3月│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3月│彰化地檢10│
│ │ │如易科罰金,│月9日 │107年度 │化地方│簡上字第│21日 │化地方│簡上字第│21日 │8年度執字 │
│ │ │以1000元折算│ │偵字第14│法院 │29號 │ │法院 │29號 │ │第2179號 │
│ │ │壹日 │ │46號等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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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竊盜│有期徒刑3月 │107年9月│南投地檢│臺灣南│107年度 │108年4月│臺灣南│107年度 │108年5月│彰化地檢10│
│ │ │如易科罰金,│17日 │107年度 │投地方│審易字第│22日 │投地方│審易字第│21日 │8年度執助 │
│ │ │以1000元折算│ │偵字第48│法院 │703號 │ │法院 │703號 │ │字第399號 │
│ │ │壹日 │ │00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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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竊盜│有期徒刑4月 │107年6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4月│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5月│彰化地檢10│
│ │ │如易科罰金,│21日 │107年度 │化地方│簡字第74│30日 │化地方│簡字第74│28日 │8年度執字 │
│ │ │以1000元折算│ │少連偵字│法院 │5號 │ │法院 │5號 │ │第3096號 │
│ │ │壹日 │ │第141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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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竊盜│有期徒刑2月 │107年7月│彰化地檢│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4月│臺灣彰│108年度 │108年5月│彰化地檢10│
│ │ │如易科罰金,│2日 │107年度 │化地方│簡字第75│30日 │化地方│簡字第75│28日 │8年度執字 │
│ │ │以1000元折算│ │偵字第92│法院 │1號 │ │法院 │1號 │ │第3102號 │
│ │ │壹日 │ │71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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