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聲,875,2020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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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8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賴金城等人殺人等案件,聲請調卷,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107年度蒞字第5154號被告賴金城等人殺人等案件,有調取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案件之民國108年3月5日延押訊問筆錄、一審卷電子卷證及開庭錄音檔案(含偵查中羈押、審判中羈押、延押庭錄音及準備程序與審理程序錄音)之必要等語。

二、經查:本院受理107年度重訴字第6號案件,已於108年2月19日裁判終結,經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2月27日裁判終結,再經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於109年6月30日裁判終結(殺人部分撤銷發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可知該案件已非繫屬於本院,是聲請人以因107年度蒞字第5154號被告賴金城等人殺人等案件而聲請調取前揭資料,難認有何必要。

經本院於109年7月8日發函通知聲請人說明有調取必要及所憑依據,迄今未獲聲請人提出說明,經書記官以電話洽詢聲請人,聲請人亦表示不再函覆說明,此有本院109年8月6日電話洽辦公務紀錄單可稽,是本件聲請礙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慧欣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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