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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05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鐘啟禎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案件(109年度訴字第50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聲請具保(陳述)狀所載。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鐘啟禎因涉犯加重強盜罪,前經本院訊問後,並參酌被害人之證述及同案被告之供述,暨卷內之車輛車行紀錄、車軌圖、監視器翻拍畫面、現場蒐證照片及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等證據,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之犯嫌重大,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上之重罪,且有相當之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被告之必要,乃自民國109年5月15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被告雖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本案審理程序尚在進行,且有證人需進行交互詰問,被告辯解各情猶待釐清,是以本院衡酌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案件之審理進度、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與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本案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
是以本件聲請難以准許,應予駁回。
至於被告鐘啟禎陳稱其身體狀況不佳乙情,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據該所函覆謂被告因「第二型糖尿病」及「焦慮症」於所內就診,另因右髖部疼痛戒送至員林基督教醫院骨科門診,醫師檢診後表示被告右髖關節發育不良,建議「1疼痛,藥物控制;
2如症狀嚴重,手術換人工關節」,該所將持續注意其病情,適時提供治療等語,是以被告雖罹疾病,然尚未至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尚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之情形,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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