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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文龍
上列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文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文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適當。
核屬正當。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前段、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應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所定執行刑之總和。
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係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如未逾越上開規定之外部界限、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不得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9年度臺抗字第894號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刑,前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在案,是本院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有期徒刑15年3月之範圍。
另參以附表編號1為施用毒品罪、編號2⑴至⑼、3⑴均為販賣毒品罪、編號3⑵、4為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編號5為轉讓禁藥罪、附表編號6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各該部分間之罪質差異、行為間隔時間不長,暨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裁量內部性界限,爰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至附表編號6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自無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品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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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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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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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1)(2)(3)(4)(5)(6)均有│(1)有期徒刑8年。 │
│ │ │期徒刑8年。 │(2)有期徒刑1年1月。 │
│ │ │(7)有期徒刑8年2月。 │ │
│ │ │(8)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9)有期徒刑3年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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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至(8)均係毒品危害防│(1)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第1項、第2項 │制條例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 │
│ │ │(9)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2)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第4條第2項 │第8條第1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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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07年1月25日 │(1)106年8月11日 │(1)106年10月13日 │
│ │ │(2)106年8月16日 │(2)106年11月7日 │
│ │ │(3)106年9月28日 │ │
│ │ │(4)106年11月15日 │ │
│ │ │(5)106年12月21日 │ │
│ │ │(6)106年12月29日 │ │
│ │ │(7)107年1月23日 │ │
│ │ │(8)106年9月27日 │ │
│ │ │(9)106年10月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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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毒偵字第549號 │年度偵字第1296號、第34│年度偵字第1296號、第34│
│ │ │75號、第3822號、第1297│75號、第3822號、第1297│
│ │ │號、第3435號 │號、第343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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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
│ │ │ │693號 │693號 │
│ ├───┼───────────┼───────────┼───────────┤
│事實審│判 決│107年5月28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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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472號 │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
│ │ │ │693號 │693號 │
│ ├───┼───────────┼───────────┼───────────┤
│判 決│判決確│107年6月26日 │107年12月15日 │107年12月15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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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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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藥事法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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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1)(2)(3)(4)(5)均有期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
│ │徒刑1年2月。 │ │金新臺幣15萬元,罰金如│
│ │ │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
│ │ │ │0元折算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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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犯 法 條 │(1)至(5)均係毒品危害防│藥事法第83條第1項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
│ │制條例第8條第1項 │ │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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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1)106年8月15日 │107年1月23日 │106年1月間某日起至107 │
│ │(2)106年8月16日 │ │年1月25日止 │
│ │(3)106年10月26日 │ │ │
│ │(4)106年10月25日 │ │ │
│ │(5)107年1月19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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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7 │
│案號 │年度偵字第1296號、第34│年度偵字第1296號、第34│年度偵字第2946號 │
│ │75號、第3822號、第1297│75號、第3822號、第1297│ │
│ │號、第3435號 │號、第343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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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916號 │
│ │ │693號 │6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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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審│判 決│107年11月20日 │107年11月20日 │107年12月26日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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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483號、第│107年度訴字第916號 │
│ │ │693號 │69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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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判決確│107年12月15日 │107年12月15日 │108年1月29日 │
│ │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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