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清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清銮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清銮(下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宣告多數拘役者,比照前款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120 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以如附表所示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鮑慧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謝儀潔
附表:
┌──┬──┬────┬─────┬────┬─────────────┬─────────────┬───────┐
│編號│罪名│宣告刑 │ 犯罪日期 │偵查(自│ 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 備 註 │
│ │ │ │ │訴)機關├─┬─────┬─────┼─┬─────┬─────┤ │
│ │ │ │ │年度案號│法│案 號 │判決日期 │法│案 號│判決確定日│ │
│ │ │ │ │ │院│ │ │院│ │期 │ │
├──┼──┼────┼─────┼────┼─┼─────┼─────┼─┼─────┼─────┼───────┤
│ 1 │竊盜│拘役20日│108.11.04 │彰化地檢│彰│109 年度簡│109.03.31 │彰│109 年度簡│109.05.06 │彰化地檢109 年│
│ │ │ │ │109 年度│化│字第478號 │ │化│字第478號 │ │度執字第2454號│
│ │ │ │ │偵字第12│地│ │ │地│ │ │ │
│ │ │ │ │48號 │院│ │ │院│ │ │ │
│ │ │ │ │ │ │ │ │ │ │ │ │
├──┼──┼────┼─────┼────┼─┼─────┼─────┼─┼─────┼─────┼───────┤
│ 2 │竊盜│拘役20日│108.11.05 │彰化地檢│彰│109 年度簡│109.03.31 │彰│109 年度簡│109.05.06 │彰化地檢109 年│
│ │ │ │ │109 年度│化│字第478號 │ │化│字第478號 │ │度執字第2454號│
│ │ │ │ │偵字第12│地│ │ │地│ │ │ │
│ │ │ │ │48號 │院│ │ │院│ │ │ │
├──┴──┴────┴─────┴────┴─┴─────┴─────┴─┴─────┴─────┴───────┤
│編號1、2經本院109年度簡字第478號判決定應執行拘役30日 │
├──┬──┬────┬─────┬────┬─┬─────┬─────┬─┬─────┬─────┬───────┤
│ 3 │竊盜│拘役20日│109.03.19 │彰化地檢│彰│109 年度簡│109.04.29 │彰│109 年度簡│109.06.02 │彰化地檢109 年│
│ │ │ │ │109 年度│化│字第594號 │ │化│字第594號 │ │度執字第3015號│
│ │ │ │ │速偵字第│地│ │ │地│ │ │ │
│ │ │ │ │404號 │院│ │ │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