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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憲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憲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憲章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及第8項聲請定易科罰金之標準。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三、查受刑人王憲章因非駕駛業務過失傷害等數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8年度訴字第596號、108年度訴字第1022號、109年度交簡字第903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符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本院審核認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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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及案號│最後事實審 │ 確 定 判 決 │備 註 │
│ │罪 名│ 宣 告 刑 │ 犯罪日期 │ ├──┬─────┬───────┼──┬─────┬───────┤ │
│號│ │ │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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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8年3月9日 │彰化地檢108年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7月12日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8月6日 │彰化地│編號1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毒偵字第647 │地院│字第596號 │ │地院│字第596號 │ │檢108 │至3經 │
│ │條例 │,以新臺幣1 │ │號 │ │ │ │ │ │ │年度執│本院10│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字第 │8年度 │
│ │ │ │ │ │ │ │ │ │ │ │4140號│聲字第│
├─┼───┼──────┼───────┼───────┼──┼─────┼───────┼──┼─────┼───────┼───┤1680號│
│2 │毒品危│有期徒刑6月 │106年10月8日 │彰化地檢108年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10月28日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11月19日 │彰化 │裁定應│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撤緩毒偵字第│地院│字第1022號│ │地院│字第1022號│ │地檢 │執行有│
│ │條例 │,以新臺幣1 │ │64號 │ │ │ │ │ │ │108年 │期徒刑│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度執 │10月(│
│ │ │ │ │ │ │ │ │ │ │ │字第 │彰化地│
│ │ │ │ │ │ │ │ │ │ │ │5636號│檢109 │
│ │ │ │ │ │ │ │ │ │ │ │(經本│年度執│
├─┼───┼──────┼───────┼───────┼──┼─────┼───────┼──┼─────┼───────┤院108 │更字第│
│3 │毒品危│有期徒刑2月 │106年10月8日 │彰化地檢108年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10月28日 │彰化│108年度訴 │108年11月19日 │年度訴│116號 │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 │度撤緩毒偵字第│地院│字第1022號│ │地院│字第1022號│ │字第 │執行完│
│ │條例 │,以新臺幣1 │ │64號 │ │ │ │ │ │ │1022號│畢)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判決應│ │
│ │ │ │ │ │ │ │ │ │ │ │執行有│ │
│ │ │ │ │ │ │ │ │ │ │ │期徒刑│ │
│ │ │ │ │ │ │ │ │ │ │ │7月)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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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過失傷│有期徒刑3月 │108年3月20日 │彰化地檢108年 │彰化│109年度交 │109年5月19日 │彰化│109年度交 │109年6月18日 │彰化地檢109年 │
│ │害 │,如易科罰金│ │度偵字第12622 │地院│簡字第903 │ │地院│簡字第903 │ │度執字第3101號│
│ │ │,以新臺幣1 │ │號 │ │號 │ │ │號 │ │ │
│ │ │千元折算1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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