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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家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家成犯如附件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查受刑人因犯如附件所示之罪,經法院同時判決並判處如附件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有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聲請定刑聲請書各1件附卷可參。
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所示之2罪,均為施用毒品犯行,且為同日所施用,並同時遭查獲,另考量毒品本身具有成癮之特性,故上開2罪所反映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幾乎相同,兼衡其他定應執行刑所應考量之一切情況,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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