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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昇偉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9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昇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昇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如附表編號1 、3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之。
查受刑人已於民國109 年7 月10日以書面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 份在卷可佐,合於前揭規定。
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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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 │偵查年度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 │
│ │罪 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及案號 ├──┬─────┬────┼──┬─────┬────┤ │
│號│ │(主刑部分)│ │ │法院│案 號 │判決日期│法院│案 號│確定日期│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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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毒品危│有期徒刑6 月│105 年12│彰化地檢10│臺灣│107 年度訴│107 年4 │臺灣│107 年度訴│107 年5 │彰化地檢│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14日為│7 年度撤緩│彰化│字第250號 │月24日 │彰化│字第250號 │月16日 │107年度 │
│ │條例 │,以新臺幣10│警採尿前│毒偵字第15│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 │00元折算1 日│3 、4 日│號 │法院│ │ │法院│ │ │3496號(│
│ │ │。 │之某不詳│ │ │ │ │ │ │ │已易科罰│
│ │ │ │時間許 │ │ │ │ │ │ │ │金執行完│
│ │ │ │ │ │ │ │ │ │ │ │畢) │
├─┼───┼──────┼────┼─────┼──┼─────┼────┼──┼─────┼────┼────┤
│2 │毒品危│有期徒刑7 月│106 年5 │彰化地檢10│臺灣│108 年度訴│108 年2 │臺灣│108 年度訴│108 年3 │彰化地檢│
│ │害防制│。 │月14 日 │7 年度撤緩│彰化│字第91號 │月27日 │彰化│字第91號 │月26日 │108年度 │
│ │條例 │ │ │毒偵字第10│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 │ │ │1 號 │法院│ │ │法院│ │ │2537 號 │
├─┼───┼──────┼────┼─────┼──┼─────┼────┼──┼─────┼────┼────┤
│3 │毒品危│有期徒刑3月 │106 年5 │彰化地檢10│臺灣│108 年度訴│108 年2 │臺灣│108 年度訴│108 年3 │彰化地檢│
│ │害防制│,如易科罰金│月14日 │7 年度撤緩│彰化│字第91號 │月27日 │彰化│字第91號 │月26日 │108年度 │
│ │條例 │,以新臺幣10│ │毒偵字第10│地方│ │ │地方│ │ │執字第 │
│ │ │00元折算1日 │ │1 號 │法院│ │ │法院│ │ │2538 號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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