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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鼎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楊宇倢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鼎自民國110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
延長羈押期間,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李文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3款之情形,且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10月8日執行羈押,並於110年1月8日及同年3月8日延長羈押在案。
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0年5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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