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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淙捷
上列被告因搶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始得提起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楊淙捷(下稱抗告人)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10年1月14日確定在案。
而抗告人因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復於111年8月3日書具「抗告書」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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