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訴,11,20221007,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淙捷


上列被告因搶奪,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始得提起抗告,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人即被告楊淙捷(下稱抗告人)前因搶奪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1803號判決上訴駁回,被告上訴後,復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10年1月14日確定在案。

而抗告人因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號判決,復於111年8月3日書具「抗告書」向本院提起抗告,依上開說明,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黃佩穎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