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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育丞
選任辯護人 蕭博仁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即被告郭育丞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5日以109年度訴字第116號判決判處罪刑後,判決書正本於3月30日送達被告住處,由被告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可證,是上訴期間自翌(31)日起算,經加計在途期間2日後,於4月21日(週二)期滿,惟被告之聲明上訴狀係於4月22日始送達本院,有本院收狀章可佐,已遲誤上訴期間,上訴權已經喪失,此一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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