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8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景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190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於本院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後,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顏景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於本院程序之自白外,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8 月之宣告。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 、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
四、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賴政安提起公訴,檢察官吳宗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良煜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毒偵字第190號
被 告 顏景華 女 3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顏景華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2年10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於92年11月3 日,以92年度毒偵緝字第22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由本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該院於93年12月8 日,以93年度員簡字第377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得易科罰金確定。
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彰化地院以104 年度審訴字第46號、104 年度審訴字第122 號(2 罪)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5 年度審訴字第459 號刑事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8 月、9 月、5 月及8 月確定,復經臺中地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3225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於105 年11月1 日假釋出監,於106 年6月4 日縮刑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8 年9 月19日13時40分許採尿時起回溯3 、4 日內之某時,在彰化縣○○鄉○○村○○巷0 號住處內,以將海洛因加水放入針筒再注射手臂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
嗣因其為受保護管束人,於108 年9 月19日13時40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室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嗎啡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顏景華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影本在卷可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
又被告有前揭犯罪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酌情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3 日
檢 察 官 賴政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曾欽政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