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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0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啟禎
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365、3375、50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鐘啟禎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鐘啟禎因涉犯加重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裁定自民國109年5月15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8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至於被告鐘啟禎於本院訊問中所述有關其身體狀況一節,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據該所函覆謂被告因「第二型糖尿病」及「焦慮症」於所內就診,另因右髖部疼痛戒送至員林基督教醫院骨科門診,醫師檢診後表示被告右髖關節發育不良,建議「1疼痛,藥物控制;
2如症狀嚴重,手術換人工關節」,該所將持續注意其病情,適時提供治療等語,是以被告雖罹疾病,然尚未至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程度,不影響本院延長羈押之裁定,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陳德池
法 官 王義閔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廖涵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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