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9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展榮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本件被告許展榮被訴加重詐欺之犯行,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之當日,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6998號),復又於109年8月7日又再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9年度偵字第7207號),另於109年8月11日經檢察官就本件被訴事實移送併辦審理(109年度偵字第5744號)。
而本院認被告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部分部分與本件有相互牽連,應一併更為妥適之處理,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