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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5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冠佑
選任辯護人 白佩鈺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810號、第4723號、第4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冠佑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柒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至24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 、2 款所列管之第一、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
另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分別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彈物品,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持有。
陳冠佑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9 年3 月4 日或5 日,在不詳地點,向不詳之人,以不詳之代價取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19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共13包,純質淨重合計為117.4255公克)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共7 包、純質淨重合計為171.6427公克)、如附表一編號20至24所示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子彈9 顆而持有之。
嗣於109 年3 月9 日下午1 時15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在陳冠佑位於彰化縣○○鎮○○街00號6 樓之2 租屋處房屋內及租屋處外之陳冠佑身上及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上,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因而查獲。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北斗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以下引用之供述證據及非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各該證據均非屬違法取得之證據,應均具有證據能力,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該等證據進行調查、辯論,是均得作為本案認定被告犯罪之證述使用。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被告知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第一、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另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均為列管之物品,均不得非法持有。
被告至遲於109 年3 月4日或5 日即取得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及槍彈而持有,嗣於同年月9 日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而查獲;
以及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改造手槍、子彈分別經鑑定,結果如附表一所示,且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達10公克以上、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事實,為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所承認(見109 年度偵字第4723號卷【下稱偵4723號卷】第7-10頁,109 年度偵字第2810號卷【下稱偵2810號卷】第192-195 ,本院卷第81、121-125 頁),並有本院搜索票1 紙、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9 年4 月17日刑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 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搜索及扣案物品照片34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9 年3 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40號鑑驗書、同院109 年3 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41號鑑驗書、同院109 年3 月10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42號鑑驗書、同院109 年3 月17日草療鑑字第1090300143號鑑驗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偵2810號卷第83、266-268 頁,偵4723號卷第15-23、37-44 、48-58 頁),且有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扣案可佐,此部分之事實應可認定。
㈡至被告雖辯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及槍彈係綽號森哥之人即張景森於104 年間,裝在一個包包內請其幫忙保管,當時其不知是什麼東西,後來放到忘記了。
這次是因為其另案於109 年3 月12日要入監執行,在整理房間時才發現這個包包,打開來看才知道是毒品與槍彈。
其本來要拿去還森哥,但沒找到人,後來才知道森哥已經死了,所以其打算入監前將該等毒品與槍彈交給警察或銷燬,但還沒這樣做就被查獲了云云。
惟查:⑴被告於109 年3 月9 日遭警方搜索查獲時,其中部分毒品及改造手槍、子彈、2 個彈匣與槍型轉換器(扣押物品目錄表記載為「手槍衝鋒套件」)放在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
多數毒品放在被告自己身上隨身攜帶;
另有部分毒品及1 個彈匣則放在其租屋處屋內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2 份在卷可憑。
可知於被告遭搜索時,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與槍彈,係分開放置在被告身上、其所駕駛之車輛與其所居住之房屋內,而非一起放置在被告所稱的「一個包包內」。
倘若確如被告所辯,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係森哥放在一個包包內交付其保管,其發現後亦打算要還給森哥,何需將毒品、槍彈與彈匣特意取出,然後分開放置?又若其確實打算將之銷燬或交給警方,亦然。
⑵就此,被告又辯稱因為找不到森哥,而其要上臺北找前妻與小孩,所以才會攜帶毒品與槍彈北上,打算回來時再直接去找森哥,結果其一回到家就被等待在家的警察查獲云云。
然若其確實打算從臺北回來就去找森哥返還森哥寄放之物,何以有部分毒品與1 個彈匣放在家中未一起帶走?又為何需要將帶出門的毒品與槍彈分開放置在身上與車上,而不一起放置在原來的包包裡?⑶就此,其再辯稱其之所以這樣做,是因為想說若被警察查獲就完蛋了云云。
惟若擔心遭警察查獲,以其前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及甫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實際純質淨重達157 公克)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遭判刑確定(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情形,最佳方式應是直接送交警方處理。
即便不這樣做,也應該是一併加以隱匿藏放,何以會採取分別放置,且將多數毒品及槍彈攜帶外出之方式應對?⑷從而,本院認被告上揭辯詞均不可採信。
㈢又本案被告上揭辯解雖不足採信,但其既自承於109 年3 月4 日或5 日即知悉且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與槍彈,是本院依現有證據,認被告應係於109 年3 月4 日或5 日取得並持有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與槍彈;
又因無證據證明被告係分別取得、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與槍彈,基於罪疑惟輕原則,本院認被告係同時取得並持有之。
㈣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行為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7 至9 條等規定已於109 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同年月12日生效施行。
此次修法係鑒於現行查獲具殺傷力之違法槍枝,多屬非制式槍枝,可遠距離致人死傷,且殺傷力不亞於制式槍枝,對人民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法益之危害,實與制式槍枝無異;
另因非制式槍枝之取得成本遠低於購買制式槍枝,且製造技術門檻不高、網路取得改造資訊容易,導致非制式槍枝氾濫情形嚴重,若區分制式與否而分別適用第7條第8條處罰,將使不法分子傾向使用非制式槍砲從事不法行為,以規避第7條較重之刑責,無異加深不法分子大量使用非制式槍砲之誘因,為有效遏止持非制式槍砲進行犯罪情形,非制式槍砲與制式槍砲罪責確有一致之必要。
為此修正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槍砲之定義,在特定類型槍砲前增列「制式或非制式」等語,使管制範圍明確及於所有制式及非制式槍砲;
且配合在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及第3項亦均增列「制式或非制式」等語,以調整各條所規範特定類型槍砲之範圍(另將第8條第4項原條文「槍枝」,修正為「槍砲」,以統一用語)。
足見修正後即不再區分制式與否而分別適用第7條或第8條予以處罰,而係以槍砲種類為區別適用之基準。
是依修正後之新法,持有「非制式手槍」不再依第8條第4項規定,而改依較重之第7條第4項規定處罰;
而本案被告所持有之手槍1 枝,經鑑定結果,為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非制式手槍),業如上述,於修正後,即應適用修正後同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予以論處。
惟修正前同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700 萬元以下罰金。」
而修正後同條例第7條第4項則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砲、彈藥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後同條例第7條第4項之刑罰顯較修正前第8條第4項規定為重,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故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規定論處。
至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雖亦曾於109年1 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被告行為後之109 年7 月15日施行,但該條第3 、4 項並未修正,故本案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必要,均先予敘明。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及(現行)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持有子彈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同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被告持有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與槍彈等違禁物迄為警查獲時止,均為持有行為之繼續,係屬實質上一罪。
又被告同時持有附表一所示之毒品與槍彈,乃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斷。
㈢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稱:被告已供出毒品來源及槍枝上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輕其刑;
另被告犯罪情節輕微,並請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
惟查: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另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可知,要適用上揭條項減輕其刑,必須因而查獲毒品與槍彈之來源,然被告雖供稱附表一所示毒品與槍彈來源係森哥即張景森,但復供稱張景森已死亡等語,顯未有因其自白而查獲毒品與槍彈來源之可能與事實,自無上揭條項減刑規定適用之虞地。
⒉另被告前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又甫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實際純質淨重達157 公克)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遭判刑確定,已如上述,其竟再犯本案違法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罪、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實際純質淨重達約117 公克)罪、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實際純質淨重達約171 公克)罪,其持有槍彈具高度危險性,又同時持有大量之第一、二級毒品,難認有何犯罪情節輕微、情輕法重、被告有何情堪憫恕之情事。
⒊從而,辯護人請求依上揭規定減輕被告之刑,均無足憑採。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及子彈極易對他人生命、身體造成傷害,另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均屬對人體健康與社會秩序具極大危害之毒品,被告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子彈及大量海洛因與甲基安非他命,對社會治安、秩序致生之危害匪淺,自應加以非難;
再斟酌被告前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又甫因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罪及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遭判刑確定,竟再犯本案犯行,更應從重處斷;
復衡以被告犯後雖承認持有附表一所示毒品與槍彈之事實,但仍為上揭不實之辯解,難認犯後態度良好;
兼衡其自陳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入監前從事車輛廣告行銷工作、離婚、孩子由前妻監護照顧,需扶養母親及協助扶養由前妻照顧之孩子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第127 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㈤沒收之說明: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19所示之毒品,除因鑑定用罄而不復存在之部分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又盛裝上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式均無法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完全析離,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併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⒉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0-23 所示之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3 個、槍刑轉換器1 支),及如附表一編號24所示之子彈6 顆,均係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
至於已經試射之子彈3 顆,彈藥部分因擊發而燃燒殆盡,其餘部分亦裂解為彈頭及彈殼,已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不具殺傷力,非違禁物,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秀玲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莉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秀青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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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押物品及數量│備註(扣案物品鑑驗、鑑定結果)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1)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因2 包 │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B0000000至B0000000) │
│ │ │送驗數量:17.4492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
│ │ │驗餘數量:17.4036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35.3295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 │驗餘數量:32.6544公克(淨重)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檢出結果: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卡│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因(Lidocaine )、普卡因(Procaine)、│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
│ │ │咖啡因(Caffeine) │卡因(Lidocaine )、普卡因(Procaine│
│ │ ├───────────────────┤)、咖啡因(Caffeine) │
│ │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2) │純質淨重: │
│ │ │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35.3295 公│
│ │ │送驗數量:17.8803公克(淨重) │克,純度58.4% ,純質淨重20.6324公克 │
│ │ │驗餘數量:17.7640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卡│ │
│ │ │因(Lidocaine )、普卡因(Procaine)、│ │
│ │ │咖啡因(Caffeine) │ │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因1 包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B0000000) │
│ │ │送驗數量:89.0826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
│ │ │驗餘數量:88.4158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89.0826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 │驗餘數量:87.5886公克(淨重) │
│ │ │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Heroin) │檢出結果: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普卡因│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Heroin) │
│ │ │(Procaine)、咖啡因(Caffe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普卡│
│ │ │ │因(Procaine)、咖啡因(Caffeine) │
│ │ │ │純質淨重: │
│ │ │ │微量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89.082│
│ │ │ │6公克,純度<1% │
├──┼───────┼───────────────────┼──────────────────┤
│ 3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3)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因1 包 │檢品外觀:白色塊狀 │B0000000至B0000000) │
│ │ │送驗數量:18.0256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白色塊狀 │
│ │ │驗餘數量:18.0141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71.8140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驗餘數量:54.2028公克(淨重)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4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4) │純質淨重: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
│ │因1 包 │檢品外觀:白色塊狀 │71.8140 公克,純度84.1% ,純質淨重 │
│ │ │送驗數量:17.8960公克(淨重) │60.3956 公克 │
│ │ │驗餘數量:17.8933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 5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5) │ │
│ │因1 包 │檢品外觀:白色塊狀 │ │
│ │ │送驗數量:35.8924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5.8850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6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6)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因1 包 │檢品外觀:灰色碎塊 │B0000000) │
│ │ │送驗數量:8.7067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灰色碎塊 │
│ │ │驗餘數量:8.6802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8.7067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 │驗餘數量:6.8424公克(淨重)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檢出結果: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氯苯那│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敏(Chlorphenamine)、利度卡因(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氯苯│
│ │ │Lidocaine)、咖啡因(Caffeine) │那敏(Chlorphenamine)、利度卡因( │
│ │ │ │Lidocaine)、咖啡因(Caffeine) │
│ │ │ │純質淨重: │
│ │ │ │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8.7067公克│
│ │ │ │,純度58.0%,純質淨重5.0499公克 │
├──┼───────┼───────────────────┼──────────────────┤
│ 7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7)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因1 包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B0000000、B0000000至B0000000) │
│ │ │送驗數量:3.6127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
│ │ │驗餘數量:3.5837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9.8319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驗餘數量:8.4933公克(淨重)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8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9) │純質淨重: │
│ │因1 包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9.8319公克│
│ │ │送驗數量:0.1248公克(淨重) │,純度82.1% ,純質淨重8.0720公克 │
│ │ │驗餘數量:0.1186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 9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0) │ │
│ │因1 包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 │
│ │ │送驗數量:6.0944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6.0762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10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8)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因1 包 │檢品外觀:淡褐色粉末 │B0000000) │
│ │ │送驗數量:3.6366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淡褐色粉末 │
│ │ │驗餘數量:3.5893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3.6366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 │驗餘數量:2.9722公克(淨重)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檢出結果: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卡│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因(Lidocaine)、普卡因(Procaine)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
│ │ │ │卡因(Lidocaine )、普卡因(Procaine│
│ │ │ │) │
│ │ │ │純質淨重: │
│ │ │ │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3.6366公克│
│ │ │ │,純度58.4%,純質淨重2.1238公克 │
├──┼───────┼───────────────────┼──────────────────┤
│ 11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1)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因1 包 │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B0000000、B0000000) │
│ │ │送驗數量:17.9505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
│ │ │驗餘數量:17.8629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34.9616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 │驗餘數量:29.9609公克(淨重)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檢出結果: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卡│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因(Lidocaine )、普卡因(Procaine)、│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
│ │ │咖啡因(Caffeine) │卡因(Lidocaine )、普卡因(Procaine│
├──┼───────┼───────────────────┤)、咖啡因(Caffeine) │
│ 12 │第一級毒品海洛│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2) │純質淨重: │
│ │因1 包 │檢品外觀:褐色粉末 │海洛因(Heroin)檢驗前淨重34.9616 公│
│ │ │送驗數量:17.0111公克(淨重) │克,純度60.5% ,純質淨重21.1518公克 │
│ │ │驗餘數量:16.8904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 │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Heroin) │ │
│ │ │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卡│ │
│ │ │因(Lidocaine )、普卡因(Procaine)、│ │
│ │ │咖啡因(Caffeine) │ │
├──┼───────┼───────────────────┼──────────────────┤
│ 13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安非他命1 包 │檢品外觀:淡黃色潮解狀結晶 │B0000000至B0000000、B0000000) │
│ │ │送驗數量:34.3541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淡黃色潮解狀結晶 │
│ │ │驗餘數量:34.2461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171.7928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數量:170.3276公克(淨重) │
│ │ │ (Methamphetamine)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Methamphetamine) │
│ 14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 │純質淨重: │
│ │安非他命1 包 │檢品外觀:淡黃色潮解狀結晶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驗│
│ │ │送驗數量:34.4448公克(淨重) │前淨重171.7928公克,純度94.0% ,純質│
│ │ │驗餘數量:34.3876公克(淨重) │淨重161.4852公克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15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 │
│ │安非他命1 包 │檢品外觀:淡黃色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34.2767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4.2105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16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 │ │
│ │安非他命1 包 │檢品外觀:淡黃色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34.3592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4.2819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 17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3) │ │
│ │安非他命1 包 │檢品外觀:淡黃色潮解狀結晶 │ │
│ │ │送驗數量:34.3580公克(淨重) │ │
│ │ │驗餘數量:34.2588公克(淨重) │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18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安非他命1 包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B0000000) │
│ │ │送驗數量:10.7818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透明潮解狀結晶 │
│ │ │驗餘數量:10.7527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10.7818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數量:10.5142公克(淨重) │
│ │ │ (Methamphetamine)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純質淨重: │
│ │ │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驗│
│ │ │ │前淨重10.7818公克,純度92.7%,純質淨│
│ │ │ │重9.9947公克 │
├──┼───────┼───────────────────┼──────────────────┤
│ 19 │第二級毒品甲基│檢品編號:B0000000 (編號6) │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 │
│ │安非他命1 包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B0000000) │
│ │ │送驗數量:0.1644公克(淨重) │檢品外觀:透明結晶 │
│ │ │驗餘數量:0.1596公克(淨重) │送驗數量:0.1644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餘數量:0.0553公克(淨重) │
│ │ │ (Methamphetamine) │檢出結果: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 (Methamphetamine) │
│ │ │ │純質淨重: │
│ │ │ │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 )檢驗│
│ │ │ │前淨重0.1644公克,純度99% ,純質淨重│
│ │ │ │0.1628公克 │
├──┼───────┼───────────────────┴──────────────────┤
│ 20 │手槍1枝 │送鑑手槍1 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含金屬彈匣3 個及槍型轉換器1 枝),認係│
├──┼───────┤改造手槍,由仿GL0CK 廠43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槍枝,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擊發功│
│ 21 │空彈匣1個 │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
├──┼───────┤ │
│ 22 │彈匣2個 │ │
├──┼───────┤ │
│ 23 │槍型轉換器1支 │ │
├──┼───────┼──────────────────────────────────────┤
│ 24 │制式子彈6 顆 │送鑑子彈9顆,認均係口徑9x19mm制式子彈,採樣3顆試射,均可擊發,認具殺傷力。 │
│ │ │【原扣案制式子彈9 顆,其中3顆經鑑定試射擊發,已喪失子彈之效能,不再具有殺傷 │
│ │ │力,其所留彈殼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扣押物品及數量 │備註(扣案物品鑑驗、鑑定結果) │
├──┼────────────┼─────────────────────────────────┤
│ 1 │白色結晶(非毒品)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 │
│ │ │檢品外觀:白色結晶 │
│ │ │送驗數量:370.8103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370.3503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普卡因(Procaine) │
├──┼────────────┼─────────────────────────────────┤
│ 2 │白色粉末(非毒品)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 │
│ │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20.3604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20.0747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卡因(Lidocaine )、│
│ │ │ 普卡因(Procaine) │
├──┼────────────┼─────────────────────────────────┤
│ 3 │白色粉末(非毒品)1包 │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 │
│ │ │檢品外觀:白色粉末 │
│ │ │送驗數量:6.7421公克(淨重) │
│ │ │驗餘數量:6.1113公克(淨重) │
│ │ │檢出結果: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成分利度卡因(Lidocaine) │
├──┼────────────┴─────────────────────────────────┤
│ 4 │夾鏈袋1盒 │
├──┼──────────────────────────────────────────────┤
│ 5 │襪子4隻 │
├──┼──────────────────────────────────────────────┤
│ 6 │現金新臺幣136萬5,000元 │
├──┼──────────────────────────────────────────────┤
│ 7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8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 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9 │SONY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10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11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12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13 │IPHONE廠牌行動電話1支 │
├──┼──────────────────────────────────────────────┤
│ 14 │訊號遮斷器1臺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修正前)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3、4項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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