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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彥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47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彥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再開本件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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