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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汪晉毅
林長融
羅建軍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一0九年度訴字第三六0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
理 由
一、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辯護人、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認為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汪晉毅、林長融、羅建軍前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於民國109年7月31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揆諸上開規定,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依通常程序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范馨元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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