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訴,707,202008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育晨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500號),本院改依簡式程序審理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

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

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

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

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

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檢察官在本院程序中聲請協商,並與被告廖育晨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惟本件協商合意內容,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所示之情形,爰依同法第455條之6第1項之規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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