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11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榮杉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百零九年度訴字第七一一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榮杉前因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711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該案業經撤回告訴,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陳義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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