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重附民,11,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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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林總巡
周雪妍


被 告 周雪麗
游煥樹

彰化縣秀水鄉農會統

上1人之
法定代理人 梁慶堂
被 告 林秋津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09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周淡怡
法 官 吳芙如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國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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