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重附民,5,2020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黃志華



黃聖源



被 告 黃主聖


黃錫安


黃 當
黃郭佳雯
上列被告因民國108年度易字第1044號傷害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葉明松

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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