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金簡上,2,2020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金簡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嘉洋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余仕明
法 官 林怡君
法 官 許家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姚志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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