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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協商程序宣示判決筆錄
109年度金訴字第52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易秀
選任辯護人 陳柏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金訴字第52號一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3088號)及移送併辦(109年度偵字第6800號),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認為適當,同意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1日下午3時50
分,在本院刑事第15法庭宣示判決以代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法 官 梁義順
書記官 施惠卿
通 譯 江政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並告知上訴限制、期間及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蔡易秀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参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貳個月內,支付公庫新臺幣壹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蔡易秀知悉金融帳戶係個人理財之重要工具,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表徵,且無正當理由徵求他人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者,極有可能利用該帳戶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而可預見金融帳戶被他人利用以遂行其詐欺犯罪,以供詐騙犯罪所得款項匯入,並藉此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仍不違其本意,基於掩飾、隱匿詐欺所得去向之洗錢以及幫助他人涉犯詐欺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前某時,透過臉書社團「網賺/手機APP鑽錢方式」廣告,與自稱博弈公司之騙集團成員聯繫後,為圖出租金融帳戶每月可獲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報酬,先依對方指示更改其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及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第一銀行帳戶)提款卡密碼,再於108年12月23日上午10時1分,在彰化縣○○鄉○○○○○○○○○○○○○鎮○○○路000號之統一超商「鹿東」門市,將上開2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以「交貨便」方式,寄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
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上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及方式,詐騙許慧宣、陳宥儒、吳英志,致渠等陷於錯誤而轉帳至上開帳戶。
嗣經許慧宣、陳宥儒、吳英志發覺有異,始知受騙上當。
三、處罰條文: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本件如得上訴且不服本判決時,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9規定,作成本宣示判決筆錄,以代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書記官 施惠卿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附表
┌──┬────────────┬──────────┐
│編號│詐騙時間及手法 │被害人轉帳時間及金額│
├──┼────────────┼──────────┤
│1 │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8年 │於108年12月29日15時 │
│ │12月28日14時27分撥打電話│45分及46分,分別轉帳│
│ │予許慧宣,佯稱為網購客服│新臺幣(下同)49478 │
│ │人員,因購物程序設定錯誤│元、49999元至蔡易秀 │
│ │,將從帳戶扣款,需依指示│之彰化銀行帳戶。 │
│ │操作提款機解除扣款云云,│ │
│ │致許慧宣陷於錯誤,而為右│ │
│ │揭匯款。 │ │
├──┼────────────┼──────────┤
│2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 │於108年12月29日15時 │
│ │29日14時47分,撥打電話予│13分轉帳9985元至蔡易│
│ │陳宥儒,假裝為警政署「 │秀之第一銀行帳戶。 │
│ │165」人員及國泰世華銀行 │ │
│ │客服人員,佯稱:因處理先│ │
│ │前遭詐騙案件之作業程序所│ │
│ │需,應依指示匯款云云,致│ │
│ │陳宥儒陷於錯誤,而為右揭│ │
│ │匯款。 │ │
├──┼────────────┼──────────┤
│3 │詐欺集團成員於108年12月 │於108年12月29日下午5│
│ │29日16時44分,撥打電話予│時16分轉帳49999元至 │
│ │吳英志,假裝為網購之客服│蔡易秀之彰化銀行帳戶│
│ │人員,佯稱:因購物程序設│。 │
│ │定錯誤,需依指示操作解除│ │
│ │分期付款云云,致吳英志陷│ │
│ │於錯誤,而為右揭匯款。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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