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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60號
原 告 陳振程
被 告 蕭慧萍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本院刑案109年度易字第56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經查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張鶴齡
法 官 陳彥志
法 官 梁義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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