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附民,55,202005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許駿維
被 告 許永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11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刑事部分,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刑案若為不受理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見刑事案卷第 128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孟瑜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