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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55號
原 告 許駿維
被 告 許永源
上列被告因民國109年度易字第113號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本件刑事部分,雖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
惟原告於本院審理時陳明:刑案若為不受理判決,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等語(見刑事案卷第 128頁)。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蔡名曜
法 官 巫美蕙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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