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附民,89,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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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林峻頡

被 告 王義彰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9 年度訴字第23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蘇品樺
法 官 李欣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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