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09,附民,97,2020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97號
原 告 賴炳瀧
被 告 蘇士鏻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109年度訴字第3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李淑惠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陳彥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 記 官 于淑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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