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交易,294,20210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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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294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鎰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本院公設辯護人」及「110年度偵字第4657號」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及「110年度偵字第4675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即本院公設辯護人之記載,漏載辯護人之姓名「陳志忠」;

另案由欄內關於檢察官起訴案號「110年度偵字第4675號」,誤繕為「110年度偵字第4657號」,均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璽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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