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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377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昭松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111年2月8日14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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