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交簡,1046,2021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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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金豐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4228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蔡金豐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記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外,餘均認與其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4228號
被 告 蔡金豐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市○○里○○路000巷
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蔡金豐於民國110年3月26日中午12時許,在彰化縣○○市○○里○○路000巷000號住處飲用高粱酒後,竟仍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
嗣於翌(27)日凌晨0時30分許,行經彰化縣彰化市中正路2段461巷口,因騎車手持香菸吸食為警攔檢盤查,發覺其身上有酒味,於同日凌晨0時35分許,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35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蔡金豐之自白。
㈡彰化縣警察局酒後駕車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道○○○○○○○○○○○○○○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輛詳細資料報表等資料各1份。
二、所犯法條: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檢 察 官 林 芬 芳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 柏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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