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交簡,1919,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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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交簡字第19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VU QUANG DAN(下稱中文:武光虎)



工作地址:彰化縣○○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12920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武光虎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祥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12920號
被 告 VU QUANG DAN(越南籍,中文名:武光虎)
男 25歲(西元1996年7月16日生)
住中華民國境內聯絡地址:彰化縣○
○市○○路0段000巷00號
護照號碼:M0000000號
外來人口統一證號:NC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VU QUANG DAN(中文名:武光虎,下稱武光虎)於民國110年9月20日19時許,在彰化縣彰化市友人處飲用啤酒,至同日21時許飲畢後,竟不顧大眾行車之公共安全,仍於同日22時10分許,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自前揭處所離開上路。
嗣於同日22時53分許,行經彰化縣○○市○○路0段000號前,欲左迴轉沿中山路3段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適賴瑞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彰化市中山路3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閃煞不及,駕駛車輛之前車頭撞擊武光虎機車之左側車身,致武光虎人車倒地(賴瑞昇涉嫌過失傷害部分,未據告訴),經警據報到場處理,並對武光虎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於同日23時10分許,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37毫克。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武光虎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賴瑞昇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草)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1、現場及車損照片27張、彰化縣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彰化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等在卷可稽,足徵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檢 察 官 王銘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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