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交簡附民,32,202107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2號
原 告 鐘得綱

被 告 李玉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04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士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林佑儒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