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號
原 告 洪湘富
被 告 章博創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號:本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15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麗玲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 記 官 游峻弦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