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交簡附民,38,2021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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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蔡欣欣



被 告 李富田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易字第137號、110年度交簡字第121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簡璽容
法 官 黃玉齡
法 官 黃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蔡旻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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