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交簡附民,94,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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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4號
原 告 凃修能
訴訟代理人 謝博戎律師
被 告 曹芙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2036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義閔
法 官 李 昕
法 官 巫美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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