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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張茂松
被 告 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劉世桐
被 告 民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原
被 告 張修緣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交易字第340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修緣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茂松對被告張修緣、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民采營造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張琇涵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宜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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