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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粘聰明
原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粘凱淇
原 告 粘靖苹
被 告 陳志龍
長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佳薇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86號),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永梁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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