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CHDM,110,原訴,27,2022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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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
被 告 黃瑞成



選任辯護人 何國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9日執行羈押,茲因
羈押3月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瑞成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理 由
一、審判中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2月,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黃瑞成經訊問後,雖否認指揮犯罪組織罪,惟坦承參與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及洗錢犯行,並有卷內相關資料可資佐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
又被告擔任「收水」人員之犯罪期間較長,目前仍涉犯多件詐欺案件,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法院偵審中,有前案資料表可參,故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詐欺犯行之虞,非予延長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爰裁定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梁義順
法 官 徐啓惟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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